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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入伍 家庭优待金增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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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征民意

    南昌新闻网讯  昨天,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江西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16年7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999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一处(邮政编码:330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43239315@qq.com。

    《条例》提出,落实城乡统一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的标准发放家庭优待金。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户籍所在地或者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生应征入伍的,家庭优待金分别增发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进藏、进疆义务兵分别按照当地义务兵标准的三倍、两倍发放。

    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增发家庭优待金。

    军人军属保险优待方面,军人退役、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由地方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予以接转。

    军人子女教育方面,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等政策享受有关优待。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待方面,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对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办企业的退役士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和财政贴息的小额贷款等优惠政策。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记者 吴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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