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施行养犬管理条例 商场餐饮场所禁止携犬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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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给你家爱犬办“身份证”吧
南昌的爱狗人士注意了,《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下月起施行,以后养狗要有很多注意事项。其中,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危险犬只。狗狗也要办理“身份证”,出门遛狗得系绳戴牌,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重点管理区个人每户限养一只犬
《条例》提出,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
重点管理区内,对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登记的犬只。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危险犬只。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繁殖、销售危险犬只。危险犬只的标准、品种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禁止养犬。
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不接种狂犬病免疫可罚千元
养犬人应定期携带犬只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依法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初生幼犬三月龄时进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年免疫一次;其他疫病的免疫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对饲养的犬只不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登记的犬只将植入电子芯片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证明。
区(县)公安机关应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养犬登记应缴养犬管理费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在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登记续期时,应当向公安机关缴纳养犬管理费。第一年每只缴费三百元,以后每年缴费二百元。
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以及六十五周岁以上孤寡老人养犬,免收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的,凭犬只绝育证明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商场餐饮场所禁止携犬进入
哪些公共场所不能携犬进入?《条例》提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网吧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室内农贸市场;八一广场等纪念性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划定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并设立标志。
记者了解到,目前,市公安局、市文明办等单位正在征集“南昌市犬只禁入标识”。
未成年人不能单独携带犬只出户
《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用犬绳牵领犬只,避让他人;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不得由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用犬绳牵领时,犬只体重不满二十公斤的,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犬只体重二十公斤以上的,应当用长度为1.5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两次以上伤人将没收犬只
近年来,恶犬伤人事件频发。对此,《条例》明确犬只伤人和肇事人(养犬人)的责任。
犬只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养犬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预付医疗费用。提倡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养犬人违反养犬规范,造成犬只伤人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没收犬只,并对单位处1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
住宅小区禁止寄养犬只《条例》提出,开办犬只诊疗机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诊疗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兽医资格,禁止为养犬人开具虚假犬只免疫证明。
禁止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或者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销售、寄养、训练、美容等经营活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
重点区域内超养一只罚2000元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未经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押犬只,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并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仍不登记的,没收犬只。
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二千元罚款。
在重点管理区内繁殖、销售、饲养危险犬只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并对单位处每只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五千元罚款。
在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的,给予警告,责令养犬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拒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处五百元罚款。
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犬只,并处二百元罚款。
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佩戴犬只标识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携带犬只出户时,未用犬绳牵领犬只、未怀抱犬只或者未佩戴嘴套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扣押犬只。
此外,养犬人违反规定,被没收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并在三年内不予其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污染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每处五十元罚款。(记者 吴跃强)